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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2025年度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创建者:罗玉发布时间:2025-02-18浏览次数:15

 各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415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24〕179号)、《关于开展省本级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试点的通知》苏财购〔2024〕215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落实政策、规范采购、加强管理、压实责任,明确2025招标采购工作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及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1.本年度使用财政资金(不含使用人才公寓、银校合作、代购代办其他非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即采购公告发布之日)30日。

2.申购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立项审批情况,集中提交意向公开,确保项目推进进度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1.申购单位对采购需求负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采购需求调研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时间及合同订立安排等各项工作。

2.2025年起学校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由申购单位自查招标办统筹复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3.2025年起,采购项目提交招标委托(OA)时均须提供完整的项目需求和评分标准,工程类项目还应包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其他资料。

三、从严单一来源采购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最新工作通知要求,学校将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严审批,加强监管。

(一)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不得仅以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为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质量和使用效率的,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因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因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紧急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公开招标等失败后转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投标(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审期间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一家,且采购文件不存在差别歧视待遇、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等情形,采购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要求

申购单位应对采购事项的行业现状、市场供给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场调查结论和合理的价格测算,并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论证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

四、持续强化廉洁采购

各单位均应认真落实“廉洁、规范、高效”的采购工作目标,坚持原则、守好底线,绝不因追求效益破坏法律,绝不因追求效率破坏程序,绝不因追求效果破坏规则,规范开展各项采购工作。工作中,进一步增强采购领域舆情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应对和规范处理质疑、投诉、举报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五、重视前期沟通协作

鉴于招标采购工作政策性强、程序复杂,政策理解偏差或程序不规范极易引发项目延误、供应商质疑投诉等风险。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招标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务必提前与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进行充分沟通对接,招标文件编制中可邀请审计处提前介入审核重点风险事项。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共同推动项目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实施。

 

财务处(招标办)

2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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